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進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進祥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進祥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智識程度、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惟係於無人管理之工地行竊,竊得之鐵條僅值新台幣百餘元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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