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巧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巧芳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編號4「E繪型持色雨用眉粉筆BR661」更正為「IE繪型持色兩用眉粉筆BR661」、編號5「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30ML」更正為「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00000ML」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巧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隨意竊取他人之物品,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有危害,且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殊為不該,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念被告犯罪時所採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犯罪目的、動機,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部分雖經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交竊得商品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717元,惟該繳交款項並非犯罪所得,僅係被告為配合檢察官作業,便利及簡化判決確定後執行抵償程序,預先提供予檢察官查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0號提案研討結論,尚不得逕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1MKUP黑糖薑黃磨砂護唇膏1條290元2MKUP1mm超欠扁眉筆-01灰棕1支380元3MKUP1mm超欠扁眉筆-03淺棕1支380元4IE繪型持色兩用眉粉筆BR6611支300元5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00000ML3瓶1,407元6媚點持效美顏妝前乳3瓶960元合計3,717元【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13年度偵字第4116號被告陳巧芳女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巧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3日17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福科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將包裝拆除後,竊取寶雅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717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包包內,未結帳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寶雅公司發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 林哲 因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巧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商品條碼及價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事後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價額3717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樺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1MKUP黑糖薑黃磨砂護唇膏1條290元2MKUP1mm超欠扁眉筆-01灰棕1支380元3MKUP1mm超欠扁眉筆-03淺棕1支380元4E繪型持色雨用眉粉筆BR6611支300元5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30ML3瓶469元*36媚點持效美顏妝前乳3瓶320元*3合計3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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