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惠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惠鳳因竊盜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惠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0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業已明示對於本件定執行刑並「無意見」乙節,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本院認此部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附表:受刑人白惠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14日①111年9月22日②111年9月24日③111年9月25日111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13、52126、5282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13、52126、5282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01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8日112年3月28日112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7號。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29號。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幫助一般洗錢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2日①111年7月20日②111年7月22日111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7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86、2383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93號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836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56號112年度易字第1309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29日112年8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836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56號112年度易字第1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7月6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112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3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98號。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11年9月19日②111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1、1872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