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禮育 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340元(即812,340+779,000=1,591,340),應繳裁判費為1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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