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張書豪 被告 張勝鈞
張嘉如 許洺瑋 劉怡伶 王祥益 李鳳如 馮鑰仁 宋珮青 陳紋慧 林雅琦 林君徽 凌偉婷 黃景微
號 陳昕婕 林碧玟 林巾愉 (原名 林碧容 ) 許予婷 洪子晴 (原名 洪乙升 ) 洪巧倫 楊學文 陳沛彤
號 邱歆茹 林家瑀 (原名 林麗娟 ) 張靖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