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吳志忠 被告 張勝鈞
張嘉如 許洺瑋 劉怡伶 王祥益 李鳳如 馮鑰仁 宋珮青 陳紋慧 林雅琦 林君徽 凌偉婷 黃景微
陳昕婕 林碧玟 林巾愉 (原名 林碧容許予婷 洪子晴 (原名 洪乙升洪巧倫 楊學文 陳沛彤
邱歆茹 林家瑀 (原名 林麗娟張靖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