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字第162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聖涵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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