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4號原告 賴虹妤
黃珮瑜 趙維偉 詹昭全
裴玉珍
彭筱涵
黃明全 施嘉蕙
馮書維 郭家妘 曾建圖 被告 楊子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