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附民原告 詹凱雯 附民被告 李寶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陳淑勤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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