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張金太 現另案於法務部○○○○○○○被告 張永森 現另案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