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08號聲請人楊OO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然因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尚待釐清,且其遺產較為繁複,持有諸多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需洽股務機構及被投資公司,申領持股證明書及公司淨值等相關資料,其中部分被投資公司已辦理解散或清算,聲請人無從取得申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此外,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或為花東地區大片土地,土地之現況及用途皆待現場勘查確認,而部分土地仍在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有數項債權及海外銀行存款仍待查明確認實際內容及價值。又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司繼字第1496號准予延展,惟已屆期,為釐清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爰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不動產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以繼承人身分申請被繼承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卷宗,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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