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坤池 以上上訴人與 李錦智 、 顏清凉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