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黃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吳桂英臺南第三信用合│104年4月6日│105,800元│BA0000000││││作社東門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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