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87號

再抗告人A01

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強制執行處怠金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乃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惟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同條立法理由參照)。準此,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應由法院就聲請人聲請事由,審酌其聽審請求權之保障及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訊之保護,妥為許可與否之判斷,以資平衡兼顧。尤以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更應本諸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規定之立法意旨,審慎評估、裁量。

二、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3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強制執行處怠金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14年3月4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光碟),經臺南地院予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斟酌上情並以:再抗告人聲請交付系爭光碟所敘明之理由,既係爭執筆錄之正確性,此由法院勘驗或播放錄音光碟即可達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目的,故由書記官定期會同再抗告人或其代理人播聽光碟並筆記即可,因而維持臺南地院之裁定,駁回其抗告,並諭知到庭播聽開庭錄音及筆記之,已可平衡保障其聽審請求權,並兼顧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權,依首揭說明,經核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李國增

法官游悦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區衿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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