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07號

原告 游鈜淵游辰紳

訴訟代理人 游偉群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

被告 簡育倫

劉彥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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