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07號
訴訟代理人 游偉群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
被告 簡育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