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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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適欽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6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偉
藍海凝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