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974號原告 陳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玉錢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越南國人民之被告甲○○離婚,未記載其真正住居所,致本院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又原告經通知應於102年3月5日、102年4月23日到庭亦未到庭,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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