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彥瑋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36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陸點捌玖貳捌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彥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查獲而扣案白色透明晶體共7包(合計驗餘淨重6.8928公克),分別送驗後,認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7包(合計淨重6.903公克,取樣0.0102公克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6.892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9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286號鑑驗通知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1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