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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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修繕管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告 宋雅婷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逢甲快邑通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一、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12建物之阻塞管線除去其阻塞物,並修復至不阻塞之狀態。二、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12建物地板上之髒污予以去除。三、被告應自民國102年6月11日起迄履行前二項聲明事項為止,於每月11日前按月給付原告5,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又因原告未能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三項,係於本訴中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165萬元+165萬元=
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3萬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毅皓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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