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忠選任辯護人林亦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泰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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