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林慧雯 被告 張淑芳
魏國強
駱文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原告分別於110年8月31日、110年10月4日就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詢問原告確認此兩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權基礎事實同一,後者僅為前者之補充資料(見本院刑事卷第339頁),是此部分宜予合併移送,附此敘明。又本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麗英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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