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寶珠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2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