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敏綸原名吳麗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敏綸(原名吳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敏綸(原名吳麗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4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