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5月
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27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96年6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月1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