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倫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倫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9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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