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罰執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益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宣告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3.9.28-104.6.7│104年8月初某日│││││-104.11.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8號│第406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2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3日│105年8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2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10日│105年9月23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罰執│嘉義地檢105年度罰執│││備註│字第2號│字第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