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品蓉 即 曾淑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第15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公司,依據債務人提出的民國104年5月至8月份之薪資單所示,其每月薪資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28,586元,此有債務人提出民國104年5月至8月份之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8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89,600元,清償成數為8.76%(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佐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2,485元,財政部公告103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5,000元等情,又債務人稱需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本院審酌債務人之配偶 林昌福 有薪資收入,依據債務人所提出的104年4月至8月薪資單,其配偶每月平均薪資約為36,739元,故債務人與其配偶扶養費之支出比例應按薪資收入比例為1:
1.3,則而依據前開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元為計算基準,三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的扶養費應為85,000元÷12月×3人=21,250元,債務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應為9,239元。是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合計應為12,485+9,239=21,724元,方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8,586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尚餘6,862元,足認債務人已將剩餘之金額幾乎全數還予各債權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債權人陳述意見主張: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其還款金額應再提高,方為合理;債務人長女在更生期間內將滿20歲,故在其長女成年後不應再給付扶養費等語;另且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等語。惟查: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清償成數雖僅有8.76%(489,600÷5,588,887=8.76%,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且本院審酌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兼考量其還款能力,已如前述,且債務人經本院通知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亦依債權人要求提高每期清償金額,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另關於債務人長女在更生期間內將滿20歲一事,據債務人陳述其長女有意繼續報考大學,本院審酌大學錄取率年年提高,大學畢業已經幾乎成為年輕人就職的基本條件,準此,本院認為債務人主張在其長女成年之後尚需支出扶養費為有理由,故無須按其長女成年之年限而提出兩階段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四、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