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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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0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賴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賴育輝於99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99年1月8日起至106年1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17日止累計1,245,523元未給付,其中1,238,735元為本金;6,7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20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育輝│100年11月1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23873││日││計算之利息。│││5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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