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林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