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雷旺根 代理人 蘇盟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游傳鵬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103年5月31日│53,300元│FK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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