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謝馥禧 被告 黃順猛 (即 黃能之 繼承人)監護人 黃美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郭志斌 律師
蔡慧琪 被告 黃吳美麗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淑君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秀蓉 (即黃能之繼承人)
陳明俊 (即黃能之繼承人)
陳韞竹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睿 馵(即黃能之繼承人)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偉洲 (即黃能之繼承人)被告 黃順起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陸河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文徹 (即黃能之繼承人)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被告 黃七雄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步蟾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英鎗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增遠 (即黃能之繼承人)
黃廖綢 (即 黃三本 之繼承人)
黃仲雨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梨惠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被告 蕭黃淑媛 (黃三本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蕭茱蓮 被告 黃淑芳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黃鵬仁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被告 黃淑芬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黃淑華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黃瑞裕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楊芳珠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楊文卿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楊鈴卿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楊明卿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
楊明蓉 (即黃三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所列應補償人即第20頁第6行關於「 馬睿 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黃睿馵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李昭融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