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
丙○○○辛○○庚○○戊○○○丁○○己○○被告乙○○
劉錫添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