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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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77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女 盧月陵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繼承人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