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明人甲○○
22號上列聲明人因自訴 洪塗生 等人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0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自訴洪塗生等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