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將應送達被告甲○○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