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訓弘 被告 李秉龍 上列被告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