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87號原告大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筑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