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6號原告 蔣仁智 被告 蔣英宏
孫瑞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580元【以原告起訴遷讓之房屋土地價值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計算式:1,233,300+44,250+16,300+1,220,000=2,513,85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