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32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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