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許瑞權┌──────────────────────────────────────────────────────┐│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臺東分行│96年9月17日│24,350元│CM0000000│││0│司│││││││1│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