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伍拾叁元│餘叁佰叁拾貳元已退郵,另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之送達郵││││票收據伍佰壹拾元,並非本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旅費│壹仟元││├───────┼────────────┼──────────────┤│合計│玖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三,即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即陸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