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侯雅菁 送達代收人 江可迪 被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