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徐文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冠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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