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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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黃明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
臺北市信義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