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廷軒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廷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劉廷軒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15日 橋檢俊峨 105執更助11字第4822號回函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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