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債務人 李育瑄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及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之更正裁定撤銷。
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之更生方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係據已確定之債權表核定更生方案,惟今債權表上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對債務人並無債權,故本院認可更生裁定上有非債權人於更生清償非配表上之錯誤,為期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原裁定之更生方案債務總金額欄及更生清償分配表部分,均應予更正;又本院前於113年12月16日更正之債權表係誤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保留應予刪除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是前開裁定有誤,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和連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1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6,343,792元。3.清償總金額:367,200元。4.總清償比例:5.7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9,7123622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160,966129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3,442927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6,478206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9,257409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3,0173007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88,366312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99,843402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3,137356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370,4041,10211臺灣銀行份有限公司58,778471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46,0363591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4,356189合計6,343,7925,1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