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881,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002新臺幣0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003新臺幣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004新臺幣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9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0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4新臺幣0000000元邱世昌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53萬元整、2376萬元整、966萬元整,借款期間均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5日起至127年9月5日止,利率均依年利率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7%,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另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四),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4日起至117年5月14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9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9月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證五),聲請人迄今仍有87,881,2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附表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五、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影本乙份。六、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