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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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玲黃東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張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雅玲』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黃東駿』負清償之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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