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楊捷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5,57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