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聖明 上列聲請人與 潘宗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潘宗賢就借款本金新臺幣168萬元有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潘宗賢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上開借款之請求,是否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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